{"error":false,"id":["04502:04502:2022-05-31-修正:143"],"data":{"法律編號":"04502","法律編號:str":"法院組織法","版本編號":"04502:2022-05-31-修正","順序":143,"條號":"第九十九條","內容":"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條編號":"04502:04502:2022-05-31-修正:143","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字修正。\n　　二、查訴訟文書之使用，原則上應使用我國文字，藉此與外國語文有所區別。例如商業會計法第八條前段規定：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而專利師法第十五條亦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者，於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我國語言；所陳文件，應以我國文字為主。由此可見，以「我國」取代「中國」之稱謂應為現行法律體系的主流用法。爰參照前揭法律用語修改本條文字，以維持我國法律體系專業用語之統一固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02:2015-01-2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