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29-12-07-制定:23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29-12-07-制定","順序":230,"條號":"第二百十一條","內容":"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計算書、損益計算表、連同各項簿冊、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n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n　　簿冊經股東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正當之行為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17:04517:1929-12-07-制定:23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