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21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順序":210,"條號":"第一百九十四條","內容":"董事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決議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本公司及分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備置於本公司。\n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查閱。\n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等，或所備章程、簿冊有不實之記載時，或違反前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者，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2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