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26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順序":262,"條號":"第二百四十二條","內容":"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各款事項。\n　　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及住所。\n　　二、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n　　三、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n　　四、各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之年、月、日。\n　　五、如有擔保發行者，其名稱。\n　　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債存根簿內為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26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