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27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順序":274,"條號":"第二百五十三條","內容":"公司添募新股時，董事應備置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n　　一、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之事項。\n　　二、增加資本決議之年、月、日。\n　　三、增加資本之總額及每股金額。\n　　四、第一次繳納之股款。\n　　五、發行優先股時，其總額、每股金額、第一次應繳之股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事項。\n　　六、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時，其種類及每種優先股之總額、每股金額、第一次應繳之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事項。\n　　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填明其所認股份之種類及其數額。","法條編號":"04517: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27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