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2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凡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稱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其行為負責人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並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法條編號":"04517: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2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