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32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順序":320,"條號":"第二百九十五條","內容":"外國公司應於認許後，將章程及無限責任股東之名冊，備置於中國境內之分公司。\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備置章程及無限責任股東之名冊於中國境內之分公司，或所備章程及無限責任股東之名冊有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3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