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n　　一、公司之名稱。\n　　二、所營之事業。\n　　三、股東之姓名、住所。\n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之出資額。\n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n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之比例或標準。\n　　七、本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在地。\n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n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n　　十、定有解散之事由者，其事由。\n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n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或所備章程有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3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