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38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順序":383,"條號":"第三百五十四條","內容":"外國公司呈請認許時，應加具左列各項文件。\n　　一、公司章程及其在本國登記證件之副本或影本，其無章程或登記證件者，其本國主管官署證明其為公司之文件。\n　　二、在其本國依特許而成立者，其本國主管官署特許文件之副本或影本。\n　　三、依中國法令其營業須經特許者，其特許證件之副本或影本。\n　　四、在中國營業之業務計劃書。\n　　五、股東會或董事會對於請求認許之決議錄。\n　　六、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或其他類似公司之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姓名、國籍、住所及所認股份，已繳股款。\n　　七、董事、公司其他負責人及在中國境內指定代理人之名稱。\n　　八、在中國境內指定之代理人為公司收受訴訟或非訟事件通知之受權證書。\n　　上列各件，除第六款、第七款外，均須附具中文譯本。","法條編號":"04517: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38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