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順序":7,"條號":"第六條","內容":"本法所稱股份兩合公司，為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與五人以上之有限股份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法條編號":"04517:04517:1946-03-23-全文修正: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