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16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順序":169,"條號":"第一百五十六條","內容":"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其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n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但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n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得由主管機關分別性質斟酌情形以命令定之。\n　　股東之出資，除發起人之出資及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金為限。\n　　同次發行之股份，其價格及行發條件，應歸一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16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