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19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順序":191,"條號":"第一百七十七條","內容":"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n　　除信託事業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n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19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