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19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順序":199,"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內容":"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定為之：\n　　一、為更新設備或變更營業計劃，讓與全部或主要部份之營業或財產。\n　　二、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n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n　　前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n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19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