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26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順序":266,"條號":"第二百四十八條","內容":"公司募集公司債時，董事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之。\n　　一、公司名稱。\n　　二、公司債之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n　　三、公司債之利率。\n　　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n　　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其保管方法。\n　　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劃。\n　　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n　　八、公司債發行之價格或其最低價格。\n　　九、公司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n　　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n　　十一、最近三年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列之各項表冊，其開業不及三年者，所有開業年度之各項表冊，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三個月者，應另送最近期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n　　十二、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及其約定事項。\n　　十三、代收款項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n　　十四、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n　　十五、有發行擔保者，其種類名稱及證明文件。\n　　十六、有發行保證人者，其名稱及證明文件。\n　　十七、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及現況。\n　　十八、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n　　十九、董事會之議事錄。\n　　二十、公司債其他發行事項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n　　公司就前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n　　第一項第七、第九至第十一、第十七各款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第十二至第十六各款應由律師查核簽證。\n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受託人，以金融或信託事業為限，由公司於申請發行時約定之。並負擔其報酬。\n　　第一項第十八款之轉換股份額，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總額後，始得為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26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