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n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n　　前兩項之代表，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n　　對於第一、第二兩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2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