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28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順序":289,"條號":"第二百七十條","內容":"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n　　一、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但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不在此限。\n　　二、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28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