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31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順序":319,"條號":"第二百九十八條","內容":"重整監督人，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應依其初步審查之結果，分別製作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清冊，載明權利之性質、金額及表決權數額，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期日之三日前，聲報法院及備置於適當處所，並公告其開始備置日期及處所，以供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查閱。\n　　重整債權人之表決權，以其債權之金額比例定之；股東表決權，依公司章程之規定。","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3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