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34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順序":342,"條號":"第三百二十條","內容":"依第三百十五條第三項後段規定，變更組織之公司，以原公司現有資本淨值，為其改組時之資本總額，其資產估價過高者，參加決議同意此項估價之股東，應對公司負連帶支付其不足額之義務；但經全體股東同意減少其資本額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34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