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42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順序":428,"條號":"第三百九十九條","內容":"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n　　一、分公司名稱。\n　　二、分公司所在地。\n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籍貫、住所。\n　　四、本公司登記執照所載事項及執照號數。\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42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