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43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順序":434,"條號":"第四百零五條","內容":"無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第四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有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43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