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44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順序":441,"條號":"第四百十二條","內容":"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n　　一、第一百零一條所列各款事項。\n　　二、繳足股款之證件。\n　　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n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n　　抵繳資本之財產，如估價過高，主管機關得減少之。\n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有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44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