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8-03-12-修正:14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8-03-12-修正","順序":147,"條號":"第一百三十五條","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n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n　　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n　　前項撤銷核准，未招募者，停止招募，已招募者，應募人得依股份原發行金額加算法定最高利息，請求返還。公司負責人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時，各科二千元以下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8-03-12-修正:14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