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8-03-12-修正:17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8-03-12-修正","順序":175,"條號":"第一百六十二條","內容":"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n　　一、公司名稱。\n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n　　三、股數及每股金額。\n　　四、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n　　五、股票發行之年、月、日。\n　　記名股票應用股東本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本名。","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8-03-12-修正:17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