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8-03-12-修正:22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8-03-12-修正","順序":223,"條號":"第二百零八條","內容":"公司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之人數，依同一方式，互選常務董事。\n　　公司設有常務董事者，前項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方式互選之。\n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n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公司業務，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n　　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常務董事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n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8-03-12-修正:2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