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8-03-12-修正:26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8-03-12-修正","順序":268,"條號":"第二百五十條","內容":"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n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n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者。","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8-03-12-修正:26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