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8-03-12-修正:27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8-03-12-修正","順序":275,"條號":"第二百五十七條","內容":"公司債之債券，應編號載明發行之年、月、日及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八款之事項，有擔保者載明擔保字樣，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n　　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債之債券內，為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8-03-12-修正:27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