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8-03-12-修正:30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8-03-12-修正","順序":306,"條號":"第二百八十五條","內容":"法院除為前條第一項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調查完畢報告法院：\n　　一、公司業務及財務實況。\n　　二、公司已否依本法公開財務。\n　　三、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是否尚有經營價值。\n　　四、公司負責人對於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及應負之責任。\n　　五、聲請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n　　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n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故不為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8-03-12-修正:30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