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8-03-12-修正:37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8-03-12-修正","順序":378,"條號":"第三百五十三條","內容":"檢查人應將左列檢查結果之事項，報告於法院：\n　　一、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二百二十四條應負責任與否之事實。\n　　二、有無為公司財產保全處分之必要。\n　　三、為行使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之財產，有無為保全處分之必要。","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8-03-12-修正:37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