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8-03-12-修正:44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8-03-12-修正","順序":440,"條號":"第四百十一條","內容":"有限公司設立、解散、增資及因合併而變更之登記，由全體執行業務之股東申請之其選有董事監察人者，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及至少監察人一人申請之，其他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股東或董事申請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8-03-12-修正:4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