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8-03-12-修正:44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8-03-12-修正","順序":449,"條號":"第四百二十條","內容":"股份有限公司募股設立者，董事、監察人應於創立會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n　　一、第一百四十五條創立會通過之報告事項。\n　　二、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核准之通知。\n　　三、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調查報告書及其附屬文件。\n　　四、創立會議事錄。\n　　五、董事、監察人名單，並註明其住所。\n　　六、營業概算書。\n　　七、因合併而設立申請登記者，第四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n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8-03-12-修正:44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