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9-08-27-修正:20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9-08-27-修正","順序":200,"條號":"第一百八十六條","內容":"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之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9-08-27-修正:20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