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9-08-27-修正:3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9-08-27-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經理人有數人時，應以一人為總經理，一人或數人為經理。\n　　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n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n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n　　三、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n　　設有總經理之公司，其他經理之委任、解任，由總經理提請後，依前項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9-08-27-修正:3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