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9-08-27-修正:38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9-08-27-修正","順序":387,"條號":"第三百六十一條","內容":"認股書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n　　一、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第三至第六各款及第三百五十九條所載之事項。\n　　二、無限責任股東認有有限股份者，其股數。\n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認股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認股書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9-08-27-修正:38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