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9-08-27-修正:40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9-08-27-修正","順序":401,"條號":"第三百七十四條","內容":"外國公司應於認許後，將章程備置於中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處所，或其分公司，如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名冊。\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備置章程或無限責任股東名冊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或無限責任股東名冊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9-08-27-修正:40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