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69-08-27-修正:45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69-08-27-修正","順序":451,"條號":"第四百二十二條","內容":"股份有限公司每次發行新股結束後十五日內，董事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n　　一、修正之章程。\n　　二、發行新股之總額。\n　　三、關於增加資本之股東會議事錄。\n　　四、發行新股之董事會議事錄。\n　　五、決議發行新股之年、月、日。\n　　六、新股收足之年、月、日。\n　　七、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後之股東名簿。\n　　八、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後之董事、監察人名單。\n　　九、第二百六十八條申請核准之通知。\n　　十、發行特別股者，其特別股之種類總額及每股金額。\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登記期限之規定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發行新股登記時有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69-08-27-修正:45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