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11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117,"條號":"第一百零八條","內容":"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準用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及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n　　公司股東選任董事執行業務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規定。\n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董事或執行業務之股東準用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117","立法理由":"將第一項「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