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12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120,"條號":"第一百十一條","內容":"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n　　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之股東或監察人，非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n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120","立法理由":"增列第三項，妨止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股東，遇有其出資部分應受法院強制執行時，藉口其出資之轉讓，應得其他股東之同意，而逃避強制執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