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12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121,"條號":"第一百十二條","內容":"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n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全體之同意，加提特別盈餘公積。\n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12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