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14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140,"條號":"第一百二十八條","內容":"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七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n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n　　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公司為限。","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1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