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17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179,"條號":"第一百六十六條","內容":"公司得以章程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但其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n　　公司得因股東之請求，發給無記名股票或將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式。","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17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