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20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200,"條號":"第一百八十六條","內容":"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之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200","立法理由":"配合前條之修正將但書內「第一款」字樣改為第二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