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21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210,"條號":"第一百九十五條","內容":"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n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其改選。","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2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