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26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269,"條號":"第二百五十一條","內容":"公司發行公司債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或不實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准。\n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其因此所發生之損害，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n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26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