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29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290,"條號":"第二百七十一條","內容":"公司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或不實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准。\n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n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290","立法理由":"將第三項中之「第三項」修正為「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