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公司分為左列五種：\n　　一、無限公司　指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n　　二、有限公司　指二人以上二十人以下之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n　　三、兩合公司　指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之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n　　四、股份有限公司　指七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n　　五、股份兩合公司　指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與五人以上之有限股份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n　　公司之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