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30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305,"條號":"第二百八十四條","內容":"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應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並徵詢其意見。\n　　聲請人為股東或債權人時，法院應檢同聲請書狀副本，通知該公司。","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30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