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35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355,"條號":"第三百三十一條","內容":"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n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n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n　　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報送法院。\n　　對於第二項之檢查有妨礙行為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35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