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39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394,"條號":"第三百六十八條","內容":"公司之清算，應以無限責任股東之全體，或所選任之清算人，與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共同清算；但章程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n　　無限責任股東選任清算人時，以過半數之同意定之，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應與無限責任股東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人數相等。","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39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