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43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432,"條號":"第四百零三條","內容":"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變更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43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