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1970-08-18-修正:4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1970-08-18-修正","順序":44,"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n　　一、公司名稱。\n　　二、所營事業。\n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n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之出資額。\n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n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之比例或標準。\n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n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n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n　　十、定有解散之事由者，其事由。\n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n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1970-08-18-修正:44","立法理由":"於第一項第三款「住所」二字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